服务质素标准

•在管理及提供服务方面,“服务质素标准”订明了福利服务单位应具备的质素水平。

•机构每年均为服务质素标准进行更新及修订,与时并进,共同制定更完善的服务标准。

•“服务质素标准”乃依据以下四项原则釐定,而这些原则列出了福利服务的核心价值: 

        •明确界定服务的宗旨和目标,运作形式应予公开;

        •有效管理资源,管理方法应灵活变通、不断创新及持续改善服务质素;

        •鉴定并满足服务使用者的特定需要;

        •尊重服务使用者的权利。 

•现时共有十六项“服务质素标准”,每项“服务质素标准”均有一套“准则”及“评估指标”说明。

•这些“准则”及“评估指标”均为一般性基本要求,服务营办机构可根据各要求,以合适的方法应用于个别服务类别或服务单位中,以符合所有“服务质素标准”的要求。

本院由一九九九年起开始实行社会福利署之服务表现监察制度。 详情如下:

标准一

服务资料

服务单位确保制备说明资料,清楚陈述其宗旨、目标和提供服务的形式, 随时让公众索   阅 。

标准二

检讨及修订政策和程序

服务单位应检讨及修订有关服务提供方面的政策和程序。

标准三

运作及活动纪录

服务单位存备其服务运作和活动的最新准确记录 。

标准四

职务及责任

所有职员、管理人员、管理委员会和 / 或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的职务及责任均有清   楚的界定 。

标准五

人力资源

服务单位 / 机构实施有效的职员招聘、签订职员合约、发展、训练、评估 、调派及纪   律处分守则 。

标准六

 计划、评估及收集意见

服务单位定期计划、检讨及估本身的表现,并制定有效机制,让服务使用者、职员及其他关   注人士就服务单位的表现提出意见。

标准七 财政管理

服务单位实施政策及程序以确保有效的财政管理 。

标准八 法律责任

服务单位遵守一切有关的法律责任 。

标准九 安全的环境

服务单位采取一切合理步骤,以确保职员和服务使用者处身于安全的环境 。

标准十 申请和退出

服务单位确保服务使用者获得服务清楚明确的资料 ,知道如何申请接受和退出服务 。

标准十一

评估服务使用者的需要

服务单位运用有计划的方法以评估和满足服务使用者的需要(不论服务对象是个人 、家   庭、团体或社区)。

标准十二 知情的选择

服务单位尽量尊重服务使用者知情下作出服务选择的权利。

标准十三 私人财产

服务单位尊重服务使用者的私人财产权利 。

标准十四 隐私和保密

服务单位尊重服务使用者保护隐私和保密的权利 。

标准十五 申诉

每一位服务使用者及职员均有自由申诉其对机构或服务单位的不满,而毋须忧虑遭受责   罚,所提出的申诉亦应得到处理。

标准十六 免受侵犯

服务单位采取一切合理步骤,确保服务使用者免受侵犯。

如欲进一步了解本机构之监察制度,可电邮、电话联络本机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