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务质素标准
•在管理及提供服务方面,“服务质素标准”订明了福利服务单位应具备的质素水平。
•“服务质素标准”乃依据以下四项原则釐定,而这些原则列出了福利服务的核心价值:
•明确界定服务的宗旨和目标,运作形式应予公开;
•有效管理资源,管理方法应灵活变通、不断创新及持续改善服务质素;
•鉴定并满足服务使用者的特定需要;
•尊重服务使用者的权利。
•现时共有十六项“服务质素标准”,每项“服务质素标准”均有一套“准则”及“评估指标”说明。
•这些“准则”及“评估指标”均为一般性基本要求,服务营办机构可根据各要求,以合适的方法应用于个别服务类别或服务单位中,以符合所有“服务质素标准”的要求。
本院由一九九九年起开始实行社会福利署之服务表现监察制度。 详情如下:
标准一 |
服务资料 |
服务单位确保制备说明资料,清楚陈述其宗旨、目标和提供服务的形式, 随时让公众索 阅 。 |
标准二 |
检讨及修订政策和程序 |
服务单位应检讨及修订有关服务提供方面的政策和程序。 |
标准三 |
运作及活动纪录 |
服务单位存备其服务运作和活动的最新准确记录 。 |
标准四 |
职务及责任 |
所有职员、管理人员、管理委员会和 / 或理事会或其他决策组织的职务及责任均有清 楚的界定 。 |
标准五 |
人力资源 |
服务单位 / 机构实施有效的职员招聘、签订职员合约、发展、训练、评估 、调派及纪 律处分守则 。 |
标准六 |
计划、评估及收集意见 |
服务单位定期计划、检讨及估本身的表现,并制定有效机制,让服务使用者、职员及其他关 注人士就服务单位的表现提出意见。 |
标准七 | 财政管理 |
服务单位实施政策及程序以确保有效的财政管理 。 |
标准八 | 法律责任 |
服务单位遵守一切有关的法律责任 。 |
标准九 | 安全的环境 |
服务单位采取一切合理步骤,以确保职员和服务使用者处身于安全的环境 。 |
标准十 | 申请和退出 |
服务单位确保服务使用者获得服务清楚明确的资料 ,知道如何申请接受和退出服务 。 |
标准十一 |
评估服务使用者的需要 |
服务单位运用有计划的方法以评估和满足服务使用者的需要(不论服务对象是个人 、家 庭、团体或社区)。 |
标准十二 | 知情的选择 |
服务单位尽量尊重服务使用者知情下作出服务选择的权利。 |
标准十三 | 私人财产 |
服务单位尊重服务使用者的私人财产权利 。 |
标准十四 | 隐私和保密 |
服务单位尊重服务使用者保护隐私和保密的权利 。 |
标准十五 | 申诉 |
每一位服务使用者及职员均有自由申诉其对机构或服务单位的不满,而毋须忧虑遭受责 罚,所提出的申诉亦应得到处理。 |
标准十六 | 免受侵犯 |
服务单位采取一切合理步骤,确保服务使用者免受侵犯。 |
如欲进一步了解本机构之监察制度,可电邮、电话联络本机构。